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发布日期:2010-12-03 | 发布:中国广告工程网
自2011年3月1日起,《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将开始执行。其中,7种情况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而且除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根据《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同时,《条例》规定,除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但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五年。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记者 朱彩玲
中国广告工程网特别报道 编辑: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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